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经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
(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责任制,提高防震减灾工作能力。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责任制,提高防震减灾工作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防震减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震预报信息。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按照国家...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防震减灾,指地震地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反应、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 第三条防震减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御,防抗救相结合,逐步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防震减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地震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经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8月20日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防震减灾,指地震地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反应、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