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上诉人黄存金等二十六人因与被上诉人朱守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人作出的(2016)皖0225民初147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