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安徽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强化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县级以上政府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并定期评估交通安全状况,乡(镇)、街道办事处也需监督单位落实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政府制定应急预案,应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突发状况,公安、安监、交通、...
安徽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办法,旨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第二条中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强调了广泛的适用范围。第三条强调...
安徽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保道路通行条件的安全与便利。道路经营管理者需保障道路完好,设置并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如新建、改建道路需同步规划并经过验收,城市道路设施规划需征求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共停车场需设残疾人专用泊位,并不得随意停用或改变用途。大型建设项目在审批阶段...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对于轻微且不影响通行的,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情节严重或涉及扣证、拘留等处罚的,如超速、驾驶行为不当、驾驶人证件问题等,将...
安徽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有详细规定。第十五条指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的登记种类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其具体种类。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环境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后,有权发展公共交通,并对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第五章规定了道路通行规则。在没有明确车道划分的道路上,机动车应居中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行人需靠边,行人和自行车的通行宽度分别限于一米和一点五米,非机动车不超过二点二米。在多车道道路上,车辆应按快速、常速和慢速车道行驶,快速车道在左侧,慢速在右侧,常速在中间。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划分。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时,当地政府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紧急救援,以保障人员安全(第四十六条)。驾驶人在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是严重违规,乘车人、车辆所有人和目击者需向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