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公布,自2004年3月22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5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颁布时间 2004年06月26日 实施时间 2004年07月01日 颁布单位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封闭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凿取水井,并将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结束后,...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活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