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7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
第4页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接上页] (三)在大坝、堤防上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
调蓄径流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拟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人民政府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主要水库特别干旱时期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于2004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31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长江湖南段、洞庭湖以及其他省界江河、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22修正二) 湘人常[2004]21号 湖南2022-05-26实施 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12修正) 湘人常[2004]21号 湖南2012-03-31实施 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湘人常[2004]21号 湖南2004-09-01实施 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4 年 5 月 31 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5 月 31 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1 号公布 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于2004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31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