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衔接,明确土壤环境...
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其他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及其对土壤、地下水、农产品的影响。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土...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发布机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废机构 发文字号 皖人常[2022]81号 作废文号 条目备注 安徽 查询链接 公开 全文 历次版本 1 相关条目 0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皖人常[2022]81号 安徽2023-01-01实施点击下载 标准查新码 南江...
安徽省作为长江经济带重要省份之一,既是国家产粮大省,又是铜等有色金属主要产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尤其重要和迫切。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等,环保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目的是制定土壤污染行动计划。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或者学校、养老、医疗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 建设用地涉及拆除活动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应在拆除活动之后进行;确需保留设施和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已经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