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安徽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各类用人单位,...
五、从2011年1月1日起,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执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 六、《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
由于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工作尚未完成, 为确保《条例》 的贯彻实施, 做好新老《条例》 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 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纳入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