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规章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
01 点击数: 28638 更新日期:2015 年 04 月 21 日 根据 2015 年 4 月 2 日《总局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 》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