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农村村民就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进行分户析产、离婚析产、遗产继承、遗嘱公证和宅基地余缺调剂等涉及宅基地权益处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有关情况根据不动产登记具体要求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备注。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与之前镇海区宅基地管理规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