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学思践悟,以知促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兴平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学思践悟,以知促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学思践悟,以知促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兴平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学思践悟,以知促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