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奎明,男,复旦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法、破产法、竞争法、商事信托法等。在《私法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学报》《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有《金... 相关图书 特殊目的信托:Qu... 本书八位作者对于特殊目的信托(Quistclose信托)进行... 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
季奎明,男,现任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2000至2009年就读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10年至201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进行博士后研究,经评审获得副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法制(公司法、商事信托法、破产法、竞争法等),近年来在《法学》、《人民司法》、《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等专业核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清偿方案,该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院可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从效果上实现了公司法上的清算与破产清算的高效贯通,减少程序成本的浪费。
季奎明 | 第三类破产:“不算而销”的特别清理程序 作者简介:季奎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摘要:“三无企业”“僵尸企业”退出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出清问题,其一般特征是非市场化因素导致破产程序“空转”,消耗司法资源。为化解破产难,出现了...
季奎明介绍说,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演进是当前的大势所趋。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删除部分股东会权力的列举,同时删除“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这一表述,不如一审稿的表述那样明确坚定,但同样反映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取向。但是,我国公司中现实存在的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真正的权力中心,是一个真正不...
强力、刘少军、季奎明、邓纲教授做客中国经济法治大讲堂 11月30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科、西南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法制研究中心举办的中国经济法治大讲堂——“金融强国中的法制建设”在勤业楼第二会议室举行。西北政法大学经济...
季奎明商经知讲义 2014(教学版) 十二之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一、 人身保险合同 1. 人身保险合同特点 (1) 保险标的人格化(2) 保险金定额支付(3) 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 健康 (4) 保险人不得通过诉讼向投保人强制请求保险费 (5) 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季奎明商经知讲义2014(教学版)十一之保险法原理 保险法原理 1.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 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 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公司的内部治理1.公司的机关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关,行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同时选择董事和监事(职工代表除外)。股东(大)会..
季奎明商经知讲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限制性竞争行为(与反垄断法有重合,以反垄断法为主) 1.经营性垄断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行政性垄断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