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判决书中直接表示:第33类酒精饮料行业的相关公众,在酒精饮料商品上看到“季工”或“季工坊”标志时,容易将该商品与季克良联系在一起,以为使用上述标志的酒精饮料商品经过了季克良的品鉴或者认证,从而不正当的利用了季克良个人声誉的商业价值来推销或者销售该商品,因此造成对季克良姓名权的损害。 想在商标上碰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