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这些名称并未表达较为完整的思想,未实现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也不受著作权的保护。这个结论凸显了游戏中的人物或角色名称在本质上只是为了识别功能而设,欠缺文字作品所需的独创性。不过其中的问题是,构成著作权只是要求一件作品是由作者所独立创作,并表达在有形的载体上即可。至于是否任何人或公众必须要能对其...
。二审判决的主要立论基础是,“从整体而言,由原告作品中的60多名角色所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作者〕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元素存在强烈逻辑关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36]然而这里呈现出的一个根...
人物关系等元素虽然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能作为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他人对上述元素可以自由、无偿、无限度地使用”,至少会产生下列的问题:纵使被告不构成著作侵权,却可能因为使用了不受保护的元素依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是否等于变相扩张了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所要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其客体是以各类法定的作品为主,附带的也可以延伸到对于一项作品中的特定人物或角色的保护,甚至还可延伸到特别清晰突出、包含该特定人物或角色特征的物件与其他派生作品。其关键在于这些作品当中的特定构成部份的描绘是否已经清晰明确到足以脱离了“思想”的范畴而进入了“表达”的领...
(三)文字与图像角色 从上引的司法实践可见,并非所有的人物、角色都可获得著作权保护,而各种不同的角色在法律之前也未必是受到完全一样的待遇。无论采取如何的测试方案,能否受到保护的关键在于一个角色是否具有清晰、独创的特征或是某些显著特征的组合。此外,既有的案件也已表明,由图像所呈现出的人物或角色(例如,...
这个结论凸显了游戏中的人物或角色名称在本质上只是为了识别功能而设,欠缺文字作品所需的独创性。不过其中的问题是,构成著作权只是要求一件作品是由作者所独立创作,并表达在有形的载体上即可。至于是否任何人或公众必须要能对其表达的含意有所认知或是作者必须“完整地”表达出某个特定的思想等,则与是否可以获得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