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最好办理公证,防止承诺后反悔。
十二、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离婚时,一方主张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其有权撤销 赠与;另一方则主张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此应如何处理? 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司法说明三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内容摘要房产的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有区分,但更有联系,区分是外表上的,而联系那么是本质上的,从本质角度看,房产的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都是围绕房产全部权全部或局部转
二、婚前房产约定共有的协议(赠与合同)合法有效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
夫妻婚内赠与的认定与法律适用——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切入 司法实践中,夫妻达成的财产赠与约定以《婚姻法》上夫妻财产制约定与合同法上赠与合同为分歧,或将二者杂糅认定。对于此类财产约定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撤销权的行使,对于双... 王静宇 -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被引量: 0发表: 2019年...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