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上诉理由是:他们已安排了被上诉人的工作,是被上诉讼人违约不服从分配;被上诉人参加录用考试,应视为其同意变更合同的表示;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教育局只负责教育工作,并无人事安排的法定职责;一审判决把委培合同约定中上诉人安排毕业生的权利,认定为上诉人的义务并判令上诉人履行义务是错误的,在本案中教育局只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