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套路贷”这一称谓,但已在《指导意见》第20条对“套路贷”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初步规定;多个地方也就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研究出台了地方性指导意见。
套路贷是指一些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二...
53、“套路贷”表象是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它与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高利贷行为存在根本区别。全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套路贷”犯罪的本质,依法惩治相关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意见》存在的具体问题如下: 1、错误的理解了民间借贷的概念,混淆了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关系,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相对应,使人们认为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就是“套路贷”。 《意见》第2点规定:“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
因此,今天两高两部出台的套路贷认定标准,和我此前提供给大量的当事人、咨询者的观点一致,高利贷不是套路贷,职业放款人也不是套路贷,也不是非法经营,属于民事纠纷和无照从事放贷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是犯罪。 正文: 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
近日,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褚红军对此做出批示,称赞“淮安中院制定的《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措施具体,很有针对性,值得全省法院学习借鉴。”现将该《意见》全文发布如下: 推出“七项机制” 一、健全完善“套路贷”虚假诉讼 诉源治理机制 1、构建民间借贷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套路贷刑事案件的管辖 套路贷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如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等。此外,还包括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
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理“套路贷”等非法放贷刑事案件涉及的若干问题给出具体意见...
意见指出,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应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从犯。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行为,如帮助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提供资金等,也将作为共犯处理。在犯罪数额认定上,意见明确,“虚高债务”及各种名目的非法所得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不计入犯罪数额。若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