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
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普法内容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大连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一条 为了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职工失业后可以...
《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
淮安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淮安市政府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发布了淮安失业保险条例。下面将具体介绍淮安市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定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