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正)》是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2002年7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08年12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根据《海南...
第十五条 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强制隔离戒毒解除或者假释后,符合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或者强制隔离戒毒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
【导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的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执行时间】:19990122 ...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 据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2023]4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 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23]243号)精神,结合我 ...
第一条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的城镇所有从业人员,不论户籍在何地,均应当按条例参加失业保险。第三条 条例所称企业,是指在海南经济特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 条例所称社会团体,包括由财政拨付经费的...
法律分析: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
第一条 为了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职工失业后可以...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