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决定:一、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6.《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拆改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违法施工的设备、工具和材料。”………。12.《...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治理条例(2023修正) (2023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 依据2023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9日天...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在2000.05.12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和相关人,均应遵守本...
应当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加强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第五十四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12日发布的《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天津市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监管部门的工作力度,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有效提高了房屋安全使用意识,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未来,我们还将继续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为...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