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减征、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 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
实施时间:1986-10-1 法规类型:房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制定。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免税、纳税事项。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见《车船使用税...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件》第十条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及滨海三区、五县的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减征、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减征、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第十一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房产税由...
现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房屋使用效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件的细则》(津政发〔1987〕1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房产税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及滨海三区、五县的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