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1988年12月31日发布 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城镇土...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 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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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
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到10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