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3.12.22 施行日期 2004.01.01 文号 津劳局[2003]440号 主题类别 工资福利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 (津劳局[2003]440号) 各区、县...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3.12.22 【字号】津劳局[2003]440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工资...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3.12.22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 (津劳局[2003]440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多元化的需要,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 (津劳局[2003]440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多元化的需要,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