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于律文之后。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
大清律例 佚名著 未知政书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律』1.00五刑笞刑五[笞者擊也又訓為恥用小竹板]一十[折四板]二十[除零折五板]三十[除零折一十板]四十[除零折一十五板]五十[折二十板]杖刑五[杖重於笞用大竹板]六十[除零折二十板...展开∨...
本作品《大清律例》由佚名著作 目录50章 书封页共50章 版权信息页 名例律上之一 名例律上之二 名例律上之三 名例律下之一 名例律下之二 名例律下之三 吏律-職制 吏律-公式 戶律-戶役 戶律-田宅 戶律-婚姻之一 戶律-婚姻之二 戶律-倉庫上 戶律-倉庫下 戶律-課程 戶律-錢債 戶律-市廛 兵...
答:(1)《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基本法典。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大清律例》修订工 作基本完成,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至此,清朝的基本法 典最终定型。 (2)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 户律、 礼律、 兵律、 刑律、工律...
首先,《大清律例》不承认女性为民事主体,并剥夺了她们的财产权。根据清朝的法律规定,除了犯奸罪和死刑等重罪之外,女性犯罪需要由丈夫或家属邻里来收管,而不是受到国家的监禁处罚。我们都知道,无论犯罪大小,一个人触犯了法律后都要承受国家的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然而,清朝的女性犯罪者却不会被衙门拘留,...
《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个大一统的君主专制王朝清王朝的国家法典。草创于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五月,以《大明律》为基础,再加以修饰。前后经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订后始定型。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 清朝入关后,即从顺治元年开始,“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着手...
如果结合《大清律例》来看,发现诛灭九族其实就是一个伪命题,既不符合当时的国情,也很难被具体执行。首先诛灭九族没有列入正刑 《大清律例》中刑法最重的当属“十恶”,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睦,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凡犯十恶者,悖伦...
正确答案:《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1740年),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的修订完善,是清代立法的重要成就。《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弥补律文的不足,是中国历史上最 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之大成,律例所载,严...
《大清律例》制定的经过 努尔哈赤时期,后金政权尚处在奴隶制与封建制的转化过程当中,各方面的制度还比较落后。当时旗民犯罪,大多采取一些比较简单粗暴的方式予以惩处,比如杀、囚、或夺其军兵,或夺其妻妾、奴婢、家财等等。皇太极继位后,已经过渡到封建社会,法治意识也在逐步上升,最高统治者也在试图建立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