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中型商场(以下简称“商场”)包括:(一)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商(市)场;(二)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室内专业商(市)场。第三条 本市行政域内商场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商场的消防工作,由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