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明确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原则,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是外汇...
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在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下,应当区分(),并分别核算。A.与客户之间的结
(一)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所称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
行长:戴相龙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明确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原则,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
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该法规已经于2002年10月8日在第39次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上获得通过。正式决定于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行长 戴相龙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详细规定:该暂行办法明确外汇指定银行在处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时的职责、流程和监管要求。它旨在...
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本《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人民银行所有,这为理解与执行提供了权威指导。该暂行办法的实施时间是从2002年12月1日起,任何在此之前的规定,如果与本办法存在冲突,都将以本暂行办法为准。这一点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指出,旨在确保法规的一致性和稳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指定银行(金融机构)的结汇、售汇业务操作,明确银行自身业务管理原则,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外汇指定银行的业务监督。市场准入、退出审批由人民银行和...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若欲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一) 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二) 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如结汇、售汇操作规程、统计报告制度、周转头寸管理、单证管理...
第三十九条,如果银行违反相关规定,人民银行有权依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严重情况下会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包括因接管、撤销或破产等情况。第四十条,银行若在无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的情况下办理大额结售汇,或者凭证不全而违规操作,累计金额超过一定限额,如100万美元以上,外汇局除《外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