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 2 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家用 空气净化设备, 对比文件 2公开了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 对比文件 3 公开了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关于权利要求1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