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以下是《意见稿》全文: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搞》提出,数据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接收方均通过国家网信部门认定的专业机构进行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存留相关日志记录和数据出...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政府部门、运营者、科研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合作。 第十三条 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或明确专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建立健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