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 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 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 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