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和GP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一、法律基础与定义 基金管理人: 法律基础:《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定义: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
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满足合伙企业法要求。对于GP(有限合伙)的合伙人GP'及LP'来说,因LP'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LP'自然阻断风险;但对于GP',则因主体的不同,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 (1)当GP'为自然人时,无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
GP是代表有限合伙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私募基金”,即基金管理人与GP(代表有限合伙)是委托代理关系。 从法律上来看,这三个概念的出处完全不同,GP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来自《合伙企业法》,存在于合伙企业中;“基金管理人”则是源自《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存在于“基金”产品中。前者可以...
2、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基金 双基金管理人,同理,如果两个GP均是基金管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即出现最常见的双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但根据基金业协会规定,目前已限制合伙型基金采用“双管理人”模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只能将基金备案到一名基金管理人名下。也即,双基金管理人模式已经不具备可行性。
GP指的是普通合伙人,只存在于 合伙企业 中 ,某个合伙企业中,GP数量可以不止一个。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GP指的是普通合伙人,一般是给投资者管钱的。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一、普通合伙人(GP)法律主体分析 01 GP的法律主题形式 ...
以下两个概念来源于《合伙企业法》:GP:普通合伙人,只存在于 合伙企业 中 ,某个合伙企业中,GP数量可以不止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法律角色=普通企业的法人代表。因企业性质不一样,称呼也不一样。所以:首先:执行事务合伙人是 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