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
第一条 为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解决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国家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
实施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基本目标 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等...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实施社会保障,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租金补贴或者租金相对低廉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房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管理...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在2006.02.24由南宁市人民政府颁布。经2006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廉...
《印江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是印江自治县颁布的一个关于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试行政府文书。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和《贵州省...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建设、配租等实行全程监督。对行政监察对象在廉租住房保障建设和配租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淳安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淳政发[2005]2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