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城镇公共供水应当由政府主导,可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 城镇供水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将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满后,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期间,市、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22 【实施日期】2021.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镇公共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提供给居民家庭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四条 二次供水应当遵循统筹规...
《城镇供水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围绕城镇供水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及保护等方面展开,但您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并未直接涉及《城镇供水条例》的具体内容。然而,基于一般对供水相关法规的理解,可以概括性地解释城镇供水条例通常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地域范围:城镇供水条例主要适用于城市及乡镇的供水系统,包...
城市供水管理旨在确保城市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的用水需求。条例规定了城市供水的定义,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条例强调,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需遵守相关规定。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被确立,各级政府应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发展计划,并鼓励科技进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镇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生产运营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用水坚持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统筹兼顾、优先保障城镇生活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2015 年 5 月 28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15 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设施建设 第三章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四章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供水、用水和节水 第六章二次供水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省城镇供水用水活动,确保供水安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省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城镇供水应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兼顾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