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地理标志,加强地理标志管理,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制定实施,该规章在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6月底,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8个,累计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超2.5万家。但是,由于规章制定时间较早,且一直未作修改,已不能满足地理标志产品认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提出。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材料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保护机制的文件。
所以,2023年9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实是对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 不揣浅陋,本文试对《地理标志产品保...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更新了!征求意见稿将规定内容由28条扩充为39条。其中,新增15条,删除4条,实质修改条文19条,基本维持现有法条内容5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01 明确上位法依据和部门职责 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同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可作为官方标...
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在国际上亦称原产地命名制度或地理标志,它作为世贸组织成员间通行的规则。 法律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