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流并治:隋唐时期在边疆任用当地首领(土官)与中央派遣官员(流官)共同治理的体制。 经制州(正州):中央直接管辖、实行统一制度的州县。 羁縻州: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首领世袭管理、名义归附但自治的行政区。 藩国:承认中原政权宗主地位、保持内政独立的外围附属国。 1. **土流并治**:隋唐为平衡边疆控制与地方稳...
考虑到中央尚不具备直接深入到土民中去进行统治的条件,而需要利用土司来帮助中央稳定中甸地方的统治,所以最终作出“土流并治”这一特殊但符合该地区社会实际的治理政策。雍正五年(1727年),清政府对维西地区进行改土归流,所采取的政策与中甸、阿墩子相仿,即实行“土流并治”。先是将维西、其宗、喇普、奔子栏...
民国土流并治 沿边土司地区,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土司制度、政权与流官制度、政权同时并存,并由流官与土官共同对该区域实施统治的一种政治制度。 明以后中央王朝在西南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至民国初年在边疆民族聚居区仍存在土流并治统治形式,并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13年在思普、车里等地设置普思沿边行政...
隋唐时期在贵州地区实行"土流并治"制度。乌江以北因靠近中原政权,通过设立经制州(由朝廷直接派流官管辖)强化控制;乌江以南则设置羁縻州(任用当地首领世袭统治),保持半自治状态;而当时贵州西部(如彝族地区)的部分部族仅接受中央封号,维持藩属关系。这一分层治理模式符合唐代"因俗而治"的边疆政策,同时题干的地理分界和...
流,是指朝廷委派流官,因为官员是不断由朝廷委派,并非世袭,所以流动性很强,被称之为流官。土流并治,就是既有土司制度,也有流官治理,两套系统并行不悖。随唐时期,封建王朝加强了对地域的统治,设黔州都督府统领各州。实行“土流并治”,表现为实行经制州、羁縻州、。经制州是由朝廷派官吏...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土流并治”或“土流并存”的现象被部分学者所重视,并对其进行了较详尽的论述。早期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改土归流不等同于废土设流,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废除土官势力,建立流官统治;第二,土司制度或者“土流并治”只是中央王朝在“夷地”进行统治时的权宜之计,是改土归流无法展...
笔者猜测,两碑均应“乾隆五十二年四月”而立,相差时间不会太久。因为前碑是按照流官缪大人的晓谕告示内容而刻,故碑的落款时间仍旧与告示时间保持一致。如今,纳具村已经建成兴义市的一个康养基地,两块碑也并排安放在一起,和其他古碑一道,供人参观,展现出来的,其实是贵州西南民族地区一幅经典的“土流并治”画卷。
或许,在国家与土司相互博弈的情况下,对于普通苗民而言,“土流并治”的内涵更多地是双重负担的并存。 关键词: 黔西南 土司 土流并治 赋役征收 作者张楠林,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邮编510275。 一、问题的提出 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一直是学术界较为热门的两个史学...
有的土司甚至还能以土司的身份因功受奖,未经科举考试而直接充任高级流官。这些事实的客观存在足以表明,土司与流官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他们都是朝廷职官制度中的两个有机构成部分。其间不仅可以并存,还可以互换,而且还能够相互制衡、互为补充,因而"土流并治"理当是土司制度推行中的常态。
简述隋唐时期的土流并治。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我国西南地区普遍推行的行政管理制度。其基本内涵是用当地的各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各级、各类土官,如土司、土职、土弁等。在土司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朝廷又多次执行"改土归流",以至于此前有的学者将土官与流官视为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