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是关于农村土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至今仍然有效,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是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后才有的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效力问题之探究一一 以《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及其解释为 视角 【出处】《判解研究》2007 年第 5 辑 【关键词】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租赁合同 效力 【写作年份】2007 年 【正文】 一、问题的由来及限定 近些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尤其是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与 农民集体...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条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因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此类合同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