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土地收储管理办法(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64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有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等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在土地收储过程中,应尊重并保护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收储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土地收储中心管理办法的核心在于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
池州市土地收储管理办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池政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有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土地收储,是指市政府为实现调控市区土地市场、增进土地资源合理运用目的,对已批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征收完毕的土地以及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置权获得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合用本措施。 第四条 忻州市市区土地的收储,按照...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收入管理,规范土地收储财务收支行为,维护土地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4]13号),制订本办法。
1、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2、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年终时报送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
前期,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提出,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