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省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机关、港务监督机构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局部地区的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章保障计划 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保障计划),是指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预定方案,主要包括:国防交通保障的方针、任务,各项国防交通保 上一页第3页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重视国防交通建设,将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省、市、州、县的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应当根据上一级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军事机关拟订,征求上一级国防交通...
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企业事业单位、交通运输学校和邮电通信学校应当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规定,履行国防交通教育职责。 第六条 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应当根据上级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军事机关拟订,征求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意见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交通体系。 第三条 国防交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国防交通条例 障工作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保障计划分为:全国保障计划、军区保障计划、地区保障计划和专业保障计划。 第十二条全国保障计划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国务院布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军区保障计划由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
国防交通条例第十章的罚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施工过程中未能贯彻国防要求的处罚:对于在施工过程中未能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管理不善导致损失的处罚:因管理不善导致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损失,或者未经允许擅自改变其用途或...
国防交通条例第六章关于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的主要内容如下:运力动员:定义:指在战时,国家发布动员令,统一组织和调用所有单位和个人的运载工具、设备及操作人员,以支持军事行动。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民兵组织若需使用动员的运力,应向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相应级别的政府批准。运力征用...
《国防交通条例》 (1995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防交通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特殊情况,是指局部战争、武装冲突和其他突发事件; (二)交通管理部门,是指主管铁路、道路、水路、航空和邮电通信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国防交通经费由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