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
83元不予退税;(三)中辰公司与亚绍公司的16笔业务未收齐退税申报资料,尚未向国税部门申报退税。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 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