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6]156号 发文日期 2006-10-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所属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
法规的有效性: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在该规定发布时,它是有法律效力的,并且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是必须遵守的。 法规的更新与替代: 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和深化,国家税务总局可能会发布新的规定或通知,对原有...
国税发2006_156号文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6】 第 156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 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内容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 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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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国税发〔2006〕156号-总局文件 2015-07-01 | 阅: 转: | 分享 献花(0) (本文系东郭首藏) 类似文章 唐山路上历史建筑 潘长宏收集民间一方---【治疗高血压方】 每天了解一个国家-布隆迪2 非洲国家 17岁少女被拐后极限操作,把人贩子反拐卖,法院:判个批评吧 吴玉生规范行书5500字,给孩子收藏吧 十年餐饮配...
发文文号:冀国税发[2006]156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8-23 实施时间:2006-8-23 失效时间:2011-9-9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河北 评论人次: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