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注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生效日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注释:房地...
第十六条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
中国税网的解答则是引用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所述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如果会计处理时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核算,季度预缴申报时,其数额在《企...
文号:国税发[2009]31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9/3/6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取消。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本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2014年7月...
文号:国税发[2009]31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9/3/6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取消。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本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2014年7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2009-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新31号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原31号文”)相比,进一步规范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行为,更有利于强...
[财税交流]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转载) 新文件条文 张伟的解读 第一章 总则(共4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解决的是地产企业所得税的两个根本问题,第一:究竟允许不允许对地产企业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管理;第二,完工标准究竟如何界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5]22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5-12-1 实施时间: 1995-12-1 失效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6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 ...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