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取得的收入,笔者倾向于主要就是指利息性质的收入。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下,允许股息红利所得单独计算,其原理和国税函【2001】84号文的要求基本一致。对于股息红利所得计税时必须按照全额计算,不允许做任何扣除。 财税【2019】8号文没有谈及,合伙企业如果投资于国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可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