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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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需满足注册时间、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人员比例、研发投入比例、收入比例、创新能力评价与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认定需提交一系列材料,并通过专家评审、审查认定等步骤。第十三条 获得资格的企业需每年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第十四条 涉密企业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企认定条件的详细解读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016年《管理办法》的高企认定必要条件由2008年《管理办法》的6个变为8个,并将2008年《管理办法》在总则里要求的“注册一年以上”,作为必要认定条件之一明确列出。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
(国科发火〔2016〕32号)高企认定条件的详细解读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016年《管理办法》的高企认定必要条件由2008年《管理办法》的6个变为8个,并将2008年《管理办法》在总则里要求的“注册一年以上”,作为必要认定条件之一明确列出。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