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并非直接列出的具体法律条文,但关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出租与出借管理,可以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推导出相应的管理原则和规定。 一、国有资产出租的评估与管理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在出租时,若属于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占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相关规定,...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明确出租出借的程序、审批权限、租金标准、合同管理等内容,确保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活动合法合规。 加强合同管理 在签订出租出借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该办法旨在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附件中详细列出了该管理暂行办法的细则,包括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和出借的收入管理流程和规定。财政部鼓励中央行政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任何问题时,及时向财政部反馈,以便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相关单位应遵照...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济政〔2011〕86号)、《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国家其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包括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
第六 有关关关置收入上关中央关,关入关算;出租出借收入上条国国关中央关政关关,支出中央关政关关中关付。家有关定的除外。从国另第七 中央行政关位条关置和出租、出借有关关关关关的款和所关生国税的相关关用(关关关关、技关关定关、交易手关关等),在收入中抵,抵后估扣扣的余关按照政府非收入收关管理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