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此条款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基本方式。法规 同时,该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由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镇国有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一、适用范围本暂行条例适用于我国城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名词解释: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出让和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条件及其程序的法规。 1988年7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8章54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促进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