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国库司的具体回复未直接提及,但根据招标活动的普遍原则和法律规定,发现串标行为后中止评审是符合招标公正性和合法性要求的。国库司作为负责招标活动的监管部门,很可能会支持并采纳这一做法。 综上所述,在招标活动中发现串标行为后,应中止评审,以确保招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相关部门应依法对串标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维护
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 2024-10-21 ] 单位:*** 姓名:*** 电话:***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想咨询一下,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分标准的总分是否可以设置为不是100分(如总分只有50分)。如果可以,那总分不是100分(如总分只有50分),价格分应该如何计算?是否符合87号令或财库【2014】214号文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87号令,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其中第四十三条可能涉及了采购项目的某些具体操作流程或要求。 国库司的回复表明,即使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也可以参照87号令第四十三条的某些规定进行执行,这体现了法规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未...
这15个问答值得一看,国库司回复 一、请问:如果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定义的工程,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采购项目,如果其采购预算金额很大,比如超过5000万元,是不是也只能采取竞争性谈判或是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同时,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采用推荐供应商的方式,...
国库司回复:将供应商获得特定地区和行业颁发的奖项作为评分因素的做法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所述的几个奖项均是特定行业协会颁发的,不应作为评分因素。服务团队中人员的经验、水平、能力等与合同履行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是院士和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数量极为有限,将其作为加分因素不妥,排斥了...
回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双方可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但需妥善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并将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报财政部门备...
国库司答复:采购人、代理机构书面答复供应商质疑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依法提起投诉。 问题六 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国库司回复:您这里提到的“奖项证书”可以区分为“奖项”和“证书”两个概念,对于“奖项”而言,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禁止行为。协会一般都是某个特定行业的社团组织,其颁发的奖项属...
国库司回复: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自主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的采购方式。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7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
国库司答复:1.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统计汇总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不包括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情况。四、留言编号:1452-3668697的网友提问 请问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投标人如为大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