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食用品市售量安全督管理法》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国家食品品督管理局令第20号)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 《食用品市售量安全督管理法》已于2015年12月8农农农农农日国家食品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农品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16年1月5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
第20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16年1月5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