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一决定,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28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对2017年12月28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终止办理。 二、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后,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