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18.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进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
一、本公告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夹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深圳市税务局”字样,新发票监制章式样见附件1。 三、新普通发票分为四类,分别为“深圳通用机打发票”“深圳通用定...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重新予以明确。
发表了博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http://t.cn/Runar9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