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河南省范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及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所得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
一、在河南省范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及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所得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
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对其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税发[2019]122号)全文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摘要:豫税发〔2019〕12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在河南省范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及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所得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