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税收政策查询与筹划智能助手 嘿,朋友!给你找了个不错的资源 赶紧点击[201302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特殊文件).doc]去看看吧,相信你会喜欢的。 希望这个资源能解决你的问题。还有其他实用的资源想让我推荐不?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013年2月6日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
基层税务机关反映,一些从事畜禽饲养的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按照该模式销售委托代养回收后的畜禽,是否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请总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判定“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随着社会化分工的发展,传统的牲畜饲养行业经营模式已经发生了改变。据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