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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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的规定, 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下同 )从事农、 林、 牧、 渔业项目的所得, 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 牧、 渔业项目, 除另有规定外,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2011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和征管问题,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一、行业类别征免税界限分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 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
(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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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农 林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