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优惠政策 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 渔业 摘要: 2008年10月17日国税函[2008]8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规定之前,各地可暂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115号)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对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规定之前,各地可暂按《吉林省地...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对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所属区域:吉林发文内容: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